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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恶搞”宗教可以休矣

张弩

近年来,个别歪曲宗教教规教义,“恶搞”宗教神灵和宗教人物,冒犯宗教感情和宗教禁忌的影视作品,接连引起宗教界不满。不久前,一部在网上收费播出,使用《西游记》人物形象的影视作品,因出现贬低丑化道教神仙情节,引发道教人士抗议。发现问题后,相关视频平台立即下线该片,并和制片方到中国道教协会送交道歉信,向道教界郑重致歉,深刻反省,尽力消除不良影响。这种有错即改的态度,值得肯定。但与此同时,另一部改编自民间神话白蛇传的网剧及相关手机游戏、网络电影、漫画先后上线或公测。佛教界一些人士对其中“大肆渲染佛教出家僧人情欲纠缠”表示不满,目前该剧已暂停播出调整内容。

宗教是人类精神和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宗教文化的交流,在推动人类文明交流互鉴中发挥过重要作用。2014年3月,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的演讲中就曾指出,2000多年来,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等先后传入中国,中国音乐、绘画、文学等也不断吸纳外来文明的优长。佛教产生于古代印度,但传入中国后,经过长期演化,同中国儒家文化和道家文化融合发展,最终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佛教文化,对中国人的宗教信仰、哲学观念、文学艺术、礼仪习俗等产生了深刻影响。

宗教艺术是人类文化宝库的绚丽珍宝。古往今来,不论是东方还是西方,宗教都蕴含了人们对真、善、美的追求和向往,创造了辉煌灿烂的文化艺术财富。举凡建筑、雕塑、绘画、音乐、戏剧、诗歌、文学等艺术形式,无不曾受宗教影响。例如,关于罗汉的形象,有学者指出,中国佛教中罗汉的传说大致是从《法住记》流行后才开始普及的,罗汉穿的是汉化了的僧衣,和一般的僧人并没有什么区别,有关他们的生平资料也不多。这些都给艺术家以驰骋想象的创造余地,使他们可以在现实的基础上发挥想象,创造出生动的多种罗汉形象来。可以说,罗汉一到中国,就异常生动活泼地显现在佛教徒、艺术家的心目中,丰富了中国绘画、雕塑的题材和内容。

包括宗教文化在内的中华文化博大精深,为当代影视艺术创作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和不尽的灵感,理应认真对待,善加利用,创造精品。这方面成功的例子很多。《西游记》作为我国四大古典名著之一,融汇了儒释道思想和因素,内容丰富、想象新奇。书中佛道人物熔于一炉,上天下地、出神入化、个性鲜明。同时,又在神佛世界中注入现实关怀和人情世态,将善意的嘲弄、辛辣的讽刺和严肃的批判巧妙地结合在一起,亦庄亦谐、妙趣横生,成为我国古代长篇浪漫主义小说的高峰。依据《西游记》改编的影视作品层出不穷,其中多有上乘之作。尤其是1986年央视版电视剧《西游记》,制作精良、老少皆宜,一经播出即轰动全国,好评如潮,至今仍是寒暑假被重播次数最多的电视剧,令人百看不厌。据称,2014年该剧就已重播超过3000次,是世界上重播率和收视率最高的电视剧,成为公认的经典。

文以载道,笔墨抒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追求真善美是文艺的永恒价值。艺术的最高境界就是让人动心,让人们的灵魂经受洗礼,让人们发现自然的美、生活的美、心灵的美。好的文艺作品就应该像蓝天上的阳光、春季里的清风一样,能够启迪思想、温润心灵、陶冶人生,能够扫除颓废萎靡之风。

优秀的文艺作品,必然富含正能量、具有感染力,能够温润心灵、启迪心智,传得开、留得下,为人民群众所喜爱。以营销炒作为目的,恶意抹黑丑化宗教人物和宗教形象,投机取巧、吸引眼球,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是主创人员想象力贫乏,知识浅薄,心态浮躁,底线低下的表现,同时也触犯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在宗教学视野中,由于宗教信仰者把其所信仰和崇奉的神灵奉为超人间、超自然的神圣,从而在内心产生各种尊敬、景仰、爱慕、惊异、神秘、畏惧、依赖、安宁等感受和相应的感情流露。宗教感情是在信仰超自然力量观念和宗教礼仪的活动中长期熏陶出来的特定心理现象,是在宗教环境中培植出来的特定心理状态,对宗教的巩固和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力量,是构成宗教的基本内在要素。宗教感情建立之后较为稳定,一般很难轻易改变。此外,在各大宗教发展过程中,为保持信仰的坚定和组织的严密,都形成了一套适合本教本派的戒律禁忌,规范信徒行为。宗教戒律虽然对非宗教或非本宗教的群体没有约束力,但在宗教信众观念中具有强制性和神圣性,如有违犯往往会在教内受到严格制裁。

尊重、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原则,也是党和政府对待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随意歪曲宗教教规教义和宗教禁忌,伤害信教公民感情的言行是不被允许的。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此均有规定。

新修订实施的《宗教事务条例》第二条规定,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第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第四十五条规定,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四)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五)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电影不得有如下内容:(四)煽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63号令)第五条规定,电视剧不得载有下列内容:(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和邪教、迷信,歧视、侮辱宗教信仰。《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第6号令)第十六条规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四)宣扬宗教狂热,危害宗教和睦,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团结,宣扬邪教、迷信。

多年来,我国有关部门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及时制止、妥善处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伤害信教公民感情的事件,对责任者予以惩处,维护了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积极学法、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与教规之间的关系,自觉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依法反映合理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治观念、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增强,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习惯日益养成。

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我国各宗教都有深刻的平和、中道、宽容、慈善等思想。唐代禅师寒山、拾得之间有段问答广为流传:昔日寒山问拾得曰,世间谤我、欺我、辱我、笑我、轻我、贱我、恶我、骗我、如何处之乎?拾得云,只是忍他、让他、由他、避他、耐他、敬他、不要理他、再待几年你且看他。其胸襟之开阔,气象之博大,令人肃然起敬,高山仰止。对于各种丑化抹黑、恶搞歪曲,宗教界依法依规表达意见、指出错误、维护形象,是必要的、合理合法的,无可厚非。但凡事过犹不及,维护自身权益和荣誉务必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不能把宗教问题普遍化,不能把宗教身份特殊化,不能把宗教感情工具化。以维权的名义夸大其词、牵强附会,沽名钓誉、煽风点火,随意扣帽子,任意上纲上线,不经核实就散布一些以讹传讹的信息,动辄以宗教术语进行诅咒恫吓,甚至节外生枝、添油加醋,有意将矛头引向其他信仰,不是宗教的真精神,不当为爱国爱教人士所为。

    人必自重而后人重之,人必自侮而后人侮之。始终坚持中国化方向,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端正教风严格教纪,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以实际行动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才是更长远、更基础、更关键之举。

 

作者为北京大学哲学系宗教学系博士研究生

单位为原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研究中心

本文刊《中国宗教》2018年第8期